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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诉讼指引(2025版)
立案指南之九
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指南 | |
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范围 | 1.行政赔偿案件; 2.司法赔偿案件。 |
申请国家赔偿应提交材料 | 1.国家赔偿申请书; 2.当事人主体资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①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②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开具证明之日在本院辖区的居住情况,已居住满一年的可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查询材料; (3)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查询材料。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申请赔偿应提交的相关证据资料 ①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的,应提交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②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应提交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③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应提交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④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应提交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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