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发深圳市两级法院最新执行法律法规
深圳法院诉讼指引(2025版)
立案指南之四
申请承认外国判决、认可港澳台法院民事判决案件立案指南 | |
中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及认可港澳台法院判决案件的范围 | 1.与我国签订有互惠关系的双边协议或有缔结、参加国际条约的外国法院的判决;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 |
申请提交的材料 | 1.申请承认外国或认可港澳台法院判决书申请书原件,申请书应当载明: (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①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外国人写明国籍);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判决由何国或何地(港澳台)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当事人主体资料包括: (1)国内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查询材料; (2)国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的商业登记资料;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自然人可持身份证明直接参加诉讼;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参加诉讼,应提供经注册地公证转递、核验的商业登记等身份证明材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证材料应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澳门政府民事登记和公证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公证文书在内地具有法律效力;台湾地区的公证材料应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公证书副本。 3.委托诉讼代理人须提交委托材料,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为法人); (3)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律师执业证);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再办理认证;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该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4.当事人提供的判决书等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转递、核验手续,并提交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的翻译件。 5.境外形成的申请材料和证据,私文书证无需公证认证,公文书证和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外文需提交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的中文翻译件。 申请书范本 承认外国(或认可港澳台)法院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联系方式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申请书副本 份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当事人写明基本信息。(1)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申请书尾部写明日期,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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