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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清算诉讼材料清单指引

时间:2025-08-09   访问量:1261

具体的破产程序,并按以下提交申请材料:

  (可选择现场或邮寄立案提交)

  □1.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①破产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它身份证明;

  □③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④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执行依据文书、执行终本裁定书等);

  □⑤有关债务人的住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涉诉涉仲及执行情况、实际营业状况(需现场调查并拍摄照片)、所涉相关行业、股东认缴及实际出资情况、大致负债等情况的尽职调查报告;

  □⑥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

  □①破产清算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②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③债务人的股东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④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

  □⑤审计报告或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

  □⑥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⑦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⑧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⑨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企业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已解散)

  □①破产清算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②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③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④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据,其中:债务人未经清算的,应提交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所要求的项规定第⑤、⑥、⑦项的材料;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应提交清算报告;

  □⑤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

  □⑥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4.债权人申请重整

  □①重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它身份证明;

  □③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④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

  □⑤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

  □⑥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5.债务人申请重整

  □①重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②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③债务人的股东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其重整的文件;

  □④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

  □⑤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⑥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⑦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⑧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⑨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

  □⑩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重整方案;

  □⑪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6.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重整

  前提条件: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且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

  □①重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②出资人的出资证明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③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

  □④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重整方案;

  □⑤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7.债务人申请和解

  □①和解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②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③债务人的股东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其和解的文件;

  □④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

  □⑤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⑥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⑦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⑧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⑨和解协议草案。应包括:a、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b、债务人的负债情况说明。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应当单独列明;c、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包括债权人清偿比例以及清偿债务期限;d、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

  □⑩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8.(非必选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A、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载明当事人名称、案由,不得以介绍信代替)

  □②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验原件,律师证或者实习律师证过期、换证等期间无法立案)

  B、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须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③当事人的委托书

  C、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户口簿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D、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证明书原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

  □③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b.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d.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9.管辖证明材料(或书面说明)

  企业法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住所地在深圳

  □10.(非必选项)本指引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职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的文件。

  □②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申请破产的,必须经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③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其债权人申请该金融机构破产的,应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④占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该金融机构重整的,须提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重整的批准文件。

  □⑤申请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的,除上述具体破产程序要求材料外,还应提交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已作出终止办学的决定(公告)、在读学生已经安置完毕、学杂费退费情况、教职工安置预案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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