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动态

了解资讯,掌握动态

位置:首页>资讯动态

个人破产,非为“老赖”撑腰

时间:2025-08-06   访问量:1051

个人破产,非为“老赖”撑腰

  近日,新华社《半月谈》杂志刊发文章《个人破产,非为“老赖”撑腰》,关注深圳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创新实践。以下是全文:

  自2021年7月个人破产“全国第一案”裁定生效以来,这一制度在深圳试点运行已有4年。不过,公众对其还难免有些误解,最突出的,莫过于担心个人破产制度是为“老赖”撑腰,有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古训。那么,为什么允许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又当如何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完善配套安排?

  哪些人可以申请?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全国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等不同的破产程序。债务人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申请适合的破产程序。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许绿叶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帮助“诚实而不幸”的人,当他们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这项制度可以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避免债务人的生活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

  一名个人破产案件当事人回忆,创业失败给个人、家庭带来巨大压力,为应对资金困难,他分别从12家金融机构借钱,到最后每隔两三天就得还钱:“催债的电话和短信不断,一听到电话铃声就发抖,直到个人破产裁定书出来,全家人才松了一口气。”

  据统计,截至2025年6月30日,4年来累计受理个人破产申请539件,化解纠纷债务1.93亿元,挽救了280多个债务人家庭,其中350名债务人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股东或经营者,创业者群体占比约65%。

  法院为个人破产申请人“画像”显示,这些申请者大部分年龄在31岁至45岁,已婚或有过婚姻经历;债务规模多在200万元以下,自身收入相对稳定,但月收入难以负担债务清偿。此外,申请人的自述破产原因通常较为复杂,并且大部分愿意选择重整程序,积极偿还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破产并非简单免除债务,而是包括清算、重整、和解等类型。以个人破产“全国第一案”为例,由于当事人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法院并非直接免除其债务,而是引导其选择重整程序,也就是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会纵容“老赖”吗?

  个人破产的制度流程到底是怎样的?

  个人破产程序严格,仅个人破产的申请这一环节,就要分为三个阶段,即申请前面谈辅导、申请审查、裁定受理。申请信息核查完成后,法院将结合申请材料、债权人异议情况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等,组织听证调查,严格依法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

  为了防范破产欺诈行为,法院会通知债务人申报的全体债权人,并在专门的个人破产信息网公开破产申请的相关信息,接受全体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此外,法院一般还会组织债权人、债务人听证,调查债务人的负债原因、负债规模、资产和收入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判断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是否存在逃废债以及破产欺诈情形、是否符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条件。

  那么,到底哪些情况会被法院认定为应当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呢?比如,一位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分给前配偶,同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均由这位债务人承担。对于这种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只保留负债的,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个人破产申请。

  在另一起案件中,债务人自称在公司担任测试工程师,每月收入只能用于维持日常起码开支。但据调查,债务人从2021年开始陆续通过支付宝、信用卡借款100多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才导致资不抵债。法院认为其从事与自身偿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资活动,故不予受理。

  制度还需如何完善?

  业内人士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涉及立法、司法、行政等多个主体,一些问题仍然制约着制度进一步发挥作用,建议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反破产欺诈制度建设。

  ——破解地方立法位阶受限难题,适时扩大试点成果适用范围。深圳个人破产的法律依据是特区立法,地方性法规实施具有明显地域性。“尤其是在跨区域核查债务人财产时,往往遭遇较多掣肘,成本也很高。”曾经参与个人破产案件的律师杜艳芝说。法律界人士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设法明确个人破产裁判文书在深圳以外地区的法律效力,为条例深入实施创造条件,同时积极推动个人破产国家立法,从国家层面构建更高位阶的法律制度。

  ——通过制度设计进一步平衡金融机构和债务人的利益。目前,金融机构参与个人破产程序存在制度性障碍。金融机构受制于金融监管要求和内控考核管理体系,缺乏个人债务清理配套政策和相应免责权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认为,金融机构往往是个人破产案件中最常见且债权金额最大的债权人,建议金融监管部门根据个人破产立法适度调整贷款管理的规章制度,可借鉴包括香港等地经验,推动建立庭外个人债务纾缓程序。

  ——防范钻空子的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业内人士反映,当前反破产欺诈在规则层面缺乏完整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体系支撑;在机制层面缺乏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职能部门联动协作,建议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办理前端机制,建立由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的破产信息核查、清偿能力专业评估等机制,打开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破产事务处理的通道,提高破产申请受理审查的精准度。后端惩戒方面,推动将自然人纳入破产犯罪刑罚体系,震慑个人破产欺诈行为。(来源:“新华社”客户端


本文标签: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中山专业强制执行律师
邓杰律师

专业

深耕厚植精研多年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邓杰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专注于深耕厚植精研,多年来身体力行的大量办案实践不仅沉淀下了丰富的执行回款经验,还淬炼了独到的财产调查技巧和集聚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资源。邓杰律师擅长巧用强制执行程序规则措施,定制多措并举的执行解决方案,凝聚合力推动执行案件早日实现回款目标。如您有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可以委托专业强制执行律师代办。

扫一扫,存名片

律师名片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咨询邓杰律师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